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培养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学生困难补助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发挥学生资助育人功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津政发〔2007〕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补助是学校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学生处负责困难补助的预算制作和经费划拨,各学院负责困难补助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同时接受学校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困难补助经费的管理原则
(一)专款专用。困难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出现的困难和专项补助,不得挪作它用;
(二)合理资助。困难补助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金额;
(三)规范使用。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困难补助,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
第二章 补助类型和标准
第五条 补助类型
(一)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因遇到特殊性、突发性、临时性的困难,导致基本生活费用无法保障时给予的资助。
(二)“绿色通道”补助:帮助经“绿色通道”报到入学后,生活费用仍无保障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购买基本学习生活必需品。
(三)返乡补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外省学生假期顺利返乡的补助。
(四)冬季“送温暖”补助:入冬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冬衣、图书、文具等学生学习、生活用品。
(五)毕业生求职补贴: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残疾毕业生毕业求职给予的补助。
第六条 其他类型补助
学生因患严重疾病、受伤害、意外事故、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灾祸等原因导致基本学习生活无法保障,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为其发放补助。其他类型补助需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七条 补助标准
(一)生活补助:每生每月不超过400元;
(二)“绿色通道”补助、返乡补助、冬季“送温暖”补助、毕业生求职补贴:每生每年不超过800元;
其他类型补助:学院按照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资助。
第三章 发放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发放条件
(一)我校计划内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道德品质优良,日常表现良好;
(四)家庭经济困难。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补助
(一)处于休学期的学生;
(二)在申请补助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的学生;
(三)违反校规校纪,存在奢侈浪费等现象的学生。
第十条 困难补助的发放程序:
(一)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对需要发放困难补助的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二)经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无误后,报计划财务处,按照财务制度要求进行资助。
第十一条 学校各级组织在困难补助审批过程中要加强领导,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审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 学校有权对享受困难补助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抽查,对其学习生活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发现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获助后学习不思进取,沉迷玩耍游戏,生活铺张浪费;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取消困难补助资格,停止或追回补助资金。情况严重者,学校还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院应加强对受助学生的诚信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成才,以实际行动回报国家和社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计划财务处
学生处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