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
津商大校发﹝2019﹞11 号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 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 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和《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津教委规范﹝2018﹞6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取得正式学籍的本科生和研 究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 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认定部门及要求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 助管理科,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 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 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年级评 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 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 数的 20%。年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 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办法及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采取通过民主评议的形式 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在校经济活动情况进行评价的方法。
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综合考虑以下六项因 素进行认定。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 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 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 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 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 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 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 别困难三个档次。 一般困难:基本能够支付学习费用,生活费用不能满足日常 生活支出,生活简朴。 困难:勉强能够支付部分学习费用,生活费用不能满足日常 生活支出,生活拮据。 特别困难: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生活费用无法满足日常 生活支出,生活非常拮据。 第八条第二款中的特殊群体学生原则上认定为特别困难档 次,特殊情况或因故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情况酌情考虑档次。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 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包括以下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每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 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资助政策说明材料; 各学院在每个学期初向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前做好资助政策的宣 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每年 9-10 月,学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申请表》,并提供当年由家庭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 政部门、村(居)委会、原就读高中任何一单位加盖公章的《高 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佐证 材料。 (三)学院认定。各学院可通过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 析、信函索证、电话求证、量化评估等方式对学生提交的《高等 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以及相应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同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学生家庭 经济状况及其在校表现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填写《天津商业大学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批表》。
(四)结果公示。
(1)各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 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3 个工作日。公示时, 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同时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结果的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 议。
(2)学生如对公示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本学院提出质 疑。学院应在接到质疑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生如对 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 提请复议。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 日内予以答复。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根据审核通过的 学生名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报学生处学生资 助管理科备案,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 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 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责成学院进行调查,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 肃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学院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 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四条 学院应对经确认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 思想、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及时了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
第十五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商业大学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2019 年 3 月 28 日
(此件主动公开)